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34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票據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2 月 0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345號原 告 雅仕蘭黛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麗娜 被 告 夏諭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俊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票據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 第1 項、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訴之聲明第1 項請求被告返還附表1 所示支票新臺幣(下同)共300 萬元;第2 項請求被告返還120 萬元。依此,原告因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所獲得利益總額核定為420 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42,5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8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金洲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8 日書記官 吳欣叡 附表1: ┌───┬──────┬────────┬──────────┐ │編號 │支票票號 │發票日期 │支票金額 │ │ │ │(民國) │(新臺幣) │ ├───┼──────┼────────┼──────────┤ │1 │TC0000000 │109.12.31 │60萬元 │ ├───┼──────┼────────┼──────────┤ │2 │TC0000000 │110.6.30 │60萬元 │ ├───┼──────┼────────┼──────────┤ │3 │TC0000000 │110.12.31 │60萬元 │ ├───┼──────┼────────┼──────────┤ │4 │TC0000000 │111.6.30 │60萬元 │ ├───┼──────┼────────┼──────────┤ │5 │TC0000000 │111.12.31 │60萬元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