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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351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2 月 08 日

法官施懷閔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351號

原告
林寶全即祥宏工程行
訴訟代理人
李毅斐律師
被告
連豐金屬壓鑄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進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77萬7,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8,480 元。故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8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施懷閔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8   日

                書記官 張宏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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