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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371號

返還不當得利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2 月 17 日

法官李悌愷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371號

原告
芮智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雅鈴

當事人與被告台灣星嵐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4,544,41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6,04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

,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1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悌愷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17  日

                書記官 陳其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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