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37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2 月 1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371號 原 告 芮智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雅鈴 當事人與被告台灣星嵐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544,41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6,04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 ,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17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悌愷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17 日書記官 陳其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