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372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372號
- 原告
- 朱益成
- 被告
- 采庭建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春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解除契約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依原告先位聲明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3,700萬元,又依原告備位聲明請求原告給付950萬元。原告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而非合併計算,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3,7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37,6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