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378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378號
- 原告
- 采庭建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春雄
上列原告與被告蔡博豪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僅繳納新臺幣(下同) 6,800元之裁判費。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依據起訴書之記載,應為680,000元,應徵裁判費為7,380元,扣除前開已繳納之部分裁判費,尚應補繳5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本訴。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378號
上列原告與被告蔡博豪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僅繳納新臺幣(下同) 6,800元之裁判費。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依據起訴書之記載,應為680,000元,應徵裁判費為7,380元,扣除前開已繳納之部分裁判費,尚應補繳5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本訴。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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