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387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387號
- 原告
- 象昌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婷雅
- 訴訟代理人
- 魏光玄律師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崇銘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335,643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3,966元。茲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