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766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389號

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2 月 22 日

法官巫淑芳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389號

原告
陳信宇
訴訟代理人
戴智權律師
訴訟代理人
黃奕欣律師
被告
執夢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步雲

上列原告與被告執夢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事件,原告僅繳納新臺幣(下同) 3,000元之裁判費。惟查:

本件原告係請求確認其與被告間董事暨清算人之委任關係不存在

,既非對於親屬關係及身分上之權利有所主張,自屬因財產權關

係而涉訟(最高法院93年度台上字第 680號民事裁定參照),且

委任契約性質與僱傭契約同屬關於財產權之債權債務契約,原告

求為確認其與被告間關於董事暨清算人之委任關係不存在,無論

係有償或無償之委任契約,均屬財產權之債權債務契約關係。本

件原告如獲勝訴判決,其所得受之利益,原告未陳報客觀上利益

為若干,至本院尚無從計算,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依民事訴訟法

第77條之12規定,核定為1,65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33

5元,扣除原告已繳之3,000元,尚應補繳14,335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五日

內,向本院繳納上述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

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訴訟標的金額之核定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2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巫淑芳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2  日

               書記官 廖明瑜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