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39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土地使用補償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2 月 2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397號原 告 吉峰工業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黃河富 上列原告與被告廖貴枝、錩寶實業有限公司、巴洛尼亞有限公司、中龍機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土地使用補償金事件,原告應補正下列事項,特此裁定: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672,02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27,53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算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二、原告具有法人或非法人團體資格及其法定代理人之證明文件。 三、被告錩寶實業有限公司、巴洛尼亞有限公司、中龍機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之登記事項資料(含法定代理人),如法定代理人與起訴狀記載不符,須補正。 四、臺中市○○區○○段0000地號「最新所有人全部」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正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2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黃綵君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2 日書記官 楊玉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