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559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397號

給付土地使用補償金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2 月 22 日

法官黃綵君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397號

原告
吉峰工業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黃河富

上列原告與被告廖貴枝、錩寶實業有限公司、巴洛尼亞有限公司、中龍機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土地使用補償金事件,原告應補正下列事項,特此裁定: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672,02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27,53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算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二、原告具有法人或非法人團體資格及其法定代理人之證明文件。

三、被告錩寶實業有限公司、巴洛尼亞有限公司、中龍機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之登記事項資料(含法定代理人),如法定代理人與起訴狀記載不符,須補正。

四、臺中市○○區○○段0000地號「最新所有人全部」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正本。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2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黃綵君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2  日

                書記官 楊玉華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