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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408號

給付債務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2 月 25 日

法官高士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408號

原告
翁啓源
被告
鑫業貴金屬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建翔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本院109年度司促字第35349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4萬6,752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27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表第2條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150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7,6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其餘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高士傑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5  日

                書記官 曾惠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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