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41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2 月 2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414號原 告 汗土娛樂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哲閔 原 告 星映雷影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依純 原 告 和展影視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玉莉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魏平政律師 被 告 拉斐茲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林沛蓉 被 告 劉宇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217 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 萬2,483 元。故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3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施懷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3 日書記官 張宏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