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585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437號

給付投資款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3 月 02 日

法官高士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437號

原告
永旭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美蕙
被告
鼎邑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銘潭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投資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本院110年度司促字第3745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50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27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表第2條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萬9,600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3萬9,1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其餘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高士傑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  日

                書記官 曾惠雅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