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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452號

給付工程款等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3 月 05 日

法官廖欣儀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452號

原告
五寶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寶鳳

上列原告與被告大觀室內裝修設計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9 萬7,979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 萬2,88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廖欣儀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5   日

                書記官 顏嘉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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