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45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3 月 0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457號原 告 建埕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俊穎 上列原告曾聲請對被告保利鑫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核發支付命令(本院110年度司促字第3460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 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4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法定必備之程式。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3,433,84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8,272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之支 付命令聲請費用500元後,尚應補繳217,77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 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鄭百易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 日書記官 唐振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