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51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3 月 2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512號 原 告 朱樹銅 訴訟代理人 林雯琦律師 被 告 璟締綜合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敏芳 被 告 新穎精密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怡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訴訟標的之價額不能核定者,以第466條所定不得上訴 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10分之1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2項、第77條之12分別定有明文。又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查本件原告訴之聲明第1項,係請求被告應給付相當於租金之賠 償金、代墊水電費及回復原狀費用,共計新臺幣(下同)771,428元;訴之聲明第2項請求「被告新穎精密企業有限公司應將臺中市政府核准,工廠登記編號66008526,址設臺中市○○區○○路000巷00弄00○0號之工廠登記證註銷」,非身分權或人格權之請求,應屬財產權訴訟,惟其價值難以估算,訴訟標的價額應屬不能核定,依上開規定應以165萬元計算,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 為2,421,428元(計算式:771,428元+165萬元=2,421,428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5,057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 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9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楊雅婷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9 日書記官 陳淑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