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585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585號
- 原告
- 乙樹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賴傳旺
- 被告
- 枝鉦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洪春福
張秀英
洪敬智
洪琮順
洪詩淳
洪韋筑
曾俊仁
邱可佑
江雅惠
上列原告因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本院110年度司促字第4449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70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27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表第2條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萬7,430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萬6,9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