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610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585號

返還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3 月 25 日

法官高士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585號

原告
乙樹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傳旺
被告
枝鉦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春福

      張秀英

      洪敬智

      洪琮順

      洪詩淳

      洪韋筑

      曾俊仁

      邱可佑

      江雅惠

上列原告因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本院110年度司促字第4449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70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27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表第2條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萬7,430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萬6,9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高士傑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5  日

                書記官 曾惠雅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