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60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返還借款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3 月 25 日
- 法官林宗成
- 當事人凃芳糅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600號 原 告 凃芳糅 上列原告與被告上豐企業社及黃麗月等2人間請求請求返還借款 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20萬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32,680元。茲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 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5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宗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5 日書記官 陳念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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