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61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股票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3 月 2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612號原 告 刁鵬程 被 告 蘇啟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股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 第1 項定有明文。經查,本件原告先位聲明請求被告應返還英屬開曼群島商濠瑋控股(開曼)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濠瑋公司)之股票567,000 股予原告;備位聲明則請求被告應移轉弘碩精密有限公司(下稱弘碩公司)51%股權予原告,並向原告給付上開股權不足新臺幣(下同)2,040 萬元之差額。查依兩造簽署投資協議書及投資補充協議書所示,弘碩公司價值為4,000 萬元,濠瑋公司每股價值為36元,是弘碩公司51%股份價值為2,040 萬元(40,000,000×51%=20,400,0 00),濠瑋公司567,000 股其價值為2,041 萬2,000 元(567,000 ×36=20,412,000),揆諸前開規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擇 其中較高者作為核算基準,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2,041 萬2,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9萬1,696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9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廖欣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9 日書記官 顏嘉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