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63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3 月 2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632號 原 告 穎杰鑄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涂美華 原告請求清償借款事件,聲請對被告全量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核發支付命令,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752,000 元,應繳裁判費48,124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47,624元。茲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日起5 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9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宗賢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9 日書記官 林玉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