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64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撤銷仲裁判斷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3 月 3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644號原 告 台灣豐禾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詹詠嘉 被 告 昇錩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瑞興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仲裁判斷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聲明請求撤銷中華民國仲裁協會109 年仲中聲和字第014 號仲裁判斷,而該仲裁判斷主文第1 項係命本件原告應給付被告新臺幣(下同)1,761 萬7,459 元及法定遲延利息,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761 萬7,459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萬7,056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30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廖欣儀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31 日書記官 顏嘉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