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644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644號
- 原告
- 台灣豐禾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詹詠嘉
- 被告
- 昇錩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呂瑞興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仲裁判斷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聲明請求撤銷中華民國仲裁協會109 年仲中聲和字第014 號仲裁判斷,而該仲裁判斷主文第1 項係命本件原告應給付被告新臺幣(下同)1,761 萬7,459 元及法定遲延利息,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761 萬7,459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萬7,056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