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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649號

給付違約金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4 月 06 日

法官巫淑芳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649號

原告
可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曉鈞
被告
鐿鑫精密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文修
被告
何文修

上列原告與被告鐿鑫精密工業有限公司、何文修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0萬元,應徵裁判費 50,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本訴。

上開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6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巫淑芳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6   日

               書記官 廖明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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