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65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債務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4 月 0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655號 原 告 蕭國全 被 告 富茂精機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少軍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本院110年度司促字第7098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 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50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 之27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表第2條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萬5,750元。扣除前已繳納 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萬5,250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 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高士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7 日 書記官 曾惠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