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67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4 月 0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670號 原 告 台灣全聚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丁士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楚恩、陳安渝、陳奕霏、張育綺間返還借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6499萬8080元【詳見起訴狀訴之聲明欄所載】,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58萬4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6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夏一峯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6 日書記官 陳建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