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703號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703號
- 原 告
- 蔡志和
上列原告因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卓悅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110年度司促字第 7088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06,327元,應徵裁判費8,810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裁判費500元外,原告尚應補繳8,31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 5日內向本院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