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71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4 月 1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712號 原 告 程泰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德華 上列原告與被告劉清山間請求侵權行為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8 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69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3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嘉裕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3 日書記官 譚系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