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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714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4 月 16 日

法官林秀菊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714號

原告
英屬維京群島商瑞保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振基
訴訟代理人
吳存富律師

      許亞哲律師

上原告與被告謙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分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

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起訴聲明請求被告給付

美金101,099.47元本息,經核訴訟標的金額折合新臺幣2,901,55

5 元(計算式:美金101,099.47元×原告起訴之日即民國110 年

4 月9 日臺灣銀行牌告美金現金賣出匯率28.7=新臺幣2,901,55

5 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9,809元。

故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6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林秀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6  日

                書記官 劉子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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