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584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716號

返還貨車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4 月 14 日

法官曹宗鼎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716號

原告
遠鋒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秉宏
被告
育沅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盧彥瑀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貨車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原告請求被告返還貨車,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該車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參酌起訴狀所附權威車訊第404期資料及中華民國汽車鑑價協會CarP汽車鑑價網資料,與系爭貨車同廠牌、款式、同年份之車輛,於110年4月份市場交易價格介於新臺幣(下同)71萬至88萬元間,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795,000元〈計算式:(710,000+880,000)2=795,000〉,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7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不服,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曹宗鼎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4  日

               書記官   曾右喬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