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71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貨車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4 月 1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716號 原 告 遠鋒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秉宏 被 告 育沅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盧彥瑀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貨車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原告請求被告返還貨車,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該車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參酌起訴狀所附權威車訊第404期資料及中華 民國汽車鑑價協會CarP汽車鑑價網資料,與系爭貨車同廠牌、款式、同年份之車輛,於110年4月份市場交易價格介於新臺幣(下同)71萬至88萬元間,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795,000元〈 計算式:(710,000+880,000)2=795,000〉,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7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 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曹宗鼎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不服,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4 日 書記官 曾右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