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73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4 月 2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738號 原 告 漢玥室內裝修設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明宏 訴訟代理人 陳建勛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尚螢飲食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46,495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15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0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楊珮瑛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0 日書記官 鄭雅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