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76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價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4 月 2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767號原 告 船井塗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資懷 上列原告與被告鑫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37 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 萬4,463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0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廖欣儀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2 日書記官 顏嘉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