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77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4 月 28 日
- 法官江奇峰
- 當事人日昇國際綠能股份有限公司、李志龍、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昇威能源有限公司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772號 原 告 日昇國際綠能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天憶 代 理 人 李志龍 原告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昇威能源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527,880元,應繳裁判費26,047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 500元外,尚應補繳25,547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 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8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江奇峰 正本係依原本製作。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8 日書記官 黃佳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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