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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772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4 月 28 日

法官江奇峰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772號

原告
日昇國際綠能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天憶
代理人
李志龍

原告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昇威能源有限公司發支

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

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2,527,880元,應繳裁判費26,047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

500元外,尚應補繳25,547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

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正本係依原本製作。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8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江奇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8  日

                書記官 黃佳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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