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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77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0 年 04 月 26 日
  • 法官
    江奇峰
  • 法定代理人
    陳文宏

  • 原告
    東協世界通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774號 原   告 東協世界通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陳文宏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楊永吉律師 張思涵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邱耀弘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登報道歉及賠償損害,其中登報道歉部分,係請求回復名譽,屬非因財產權而起訴,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3,000元;另損害賠償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50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400元。原告既以一訴 併為前揭非財產權上及財產權上之請求,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2項規定,其裁判費即應分別徵收,故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7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6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江奇峰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6  日書記官 黃佳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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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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