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774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774號
- 原告
- 東協世界通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
- 兼法定代理人陳文宏
-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 楊永吉律師
張思涵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邱耀弘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登報道歉及賠償損害,其中登報道歉部分,係請求回復名譽,屬非因財產權而起訴,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3,000元;另損害賠償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50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400元。原告既以一訴併為前揭非財產權上及財產權上之請求,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2項規定,其裁判費即應分別徵收,故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7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