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77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4 月 2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774號 原 告 東協世界通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陳文宏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楊永吉律師 張思涵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邱耀弘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登報道歉及賠償損害,其中登報道歉部分,係請求回復名譽,屬非因財產權而起訴,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3,000元;另損害賠償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50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400元。原告既以一訴 併為前揭非財產權上及財產權上之請求,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2項規定,其裁判費即應分別徵收,故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7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6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江奇峰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6 日書記官 黃佳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