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548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774號

損害賠償等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4 月 26 日

法官江奇峰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774號

原告
東協世界通股份有限公司
原告
兼法定代理人陳文宏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楊永吉律師

      張思涵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邱耀弘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登報道歉及賠償損害,其中登報道歉部分,係請求回復名譽,屬非因財產權而起訴,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3,000元;另損害賠償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50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400元。原告既以一訴併為前揭非財產權上及財產權上之請求,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2項規定,其裁判費即應分別徵收,故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7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6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江奇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6  日

                書記官 黃佳莉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