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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77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履行協議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0 年 06 月 21 日
  • 法官
    劉承翰

  • 當事人
    廖秀珠周錫燐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775號 原   告 廖秀珠 訴訟代理人 張思涵律師 被   告 周錫燐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周錫燐間請求履行協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院核定訴訟標的價額如下: (一)原告訴之聲明第1項為: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94萬元, 及法定遲延利息,是該訴訟標的金額為94萬元(附帶請求孳息不併計。 (二)原告訴之聲明第2項為被告應將鑫富海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青島永鑫盛交通科技有限公司之股份及債權全數轉讓予原告等語,並聲請調查證據以明瞭該價額數額,是該訴訟標的價額視為不能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 ,其標的價額應依同法第466條規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 高利益數額加10分之1定之,即暫以165萬元定之。 (三)原告訴之聲明第3項為請求被告登報道歉,該聲明係請 求回復名譽,屬非因財產權而起訴,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000元。 二、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259萬元(計算式:94萬+165萬= 259萬),該部分裁判費為26,641元,並加計非財產權之請 求裁判費3,000元,是本件第一審裁判費應為29,641元,原 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 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1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劉承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繳 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1  日書記官 劉桉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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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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