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820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820號
- 原告
- 翰詮大飯店
- 法定代理人
- 陳鳳如
- 訴訟代理人
- 吳啟瑞律師
- 被告
- 永誠亞太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賢銘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買賣關係不存在事件,原告應補正下列事項,特此裁定: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450萬元(臺中市梧棲區梧棲段2465、2500、2466、5406、5407、5408建號建物之民國110年4月交易價格,見本院卷第61至63頁即本院 109年度司執字第110148號卷所附拍定金額表;計算式:3700萬+990萬+3150萬+100萬+150萬+360萬=8450萬),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5萬560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算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二、原告及被告公司之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