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64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820號

確認買賣關係不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5 月 11 日

法官黃綵君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820號

原告
翰詮大飯店
法定代理人
陳鳳如
訴訟代理人
吳啟瑞律師
被告
永誠亞太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賢銘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買賣關係不存在事件,原告應補正下列事項,特此裁定: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450萬元(臺中市梧棲區梧棲段2465、2500、2466、5406、5407、5408建號建物之民國110年4月交易價格,見本院卷第61至63頁即本院 109年度司執字第110148號卷所附拍定金額表;計算式:3700萬+990萬+3150萬+100萬+150萬+360萬=8450萬),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5萬560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算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二、原告及被告公司之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理由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 1,0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黃綵君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1  日

                書記官 楊玉華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