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85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5 月 07 日
- 法官鍾宇嫣
- 原告陳以純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857號原 告 陳以純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韻如即耳掏私所采耳店間請求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6萬7,8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37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7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鍾宇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7 日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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