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857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857號
- 原告
- 陳以純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韻如即耳掏私所采耳店間請求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6萬7,8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37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857號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韻如即耳掏私所采耳店間請求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6萬7,8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37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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