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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88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請求違約金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0 年 05 月 10 日
  • 法官
    楊珮瑛
  • 法定代理人
    張文芳

  • 原告
    震茂國際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885號原   告 震茂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文芳 訴訟代理人 許宏達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瑞亞生醫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違約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748,54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8,32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0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楊珮瑛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0  日書記官 鄭雅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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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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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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