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88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違約金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5 月 1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885號原 告 震茂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文芳 訴訟代理人 許宏達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瑞亞生醫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違約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748,54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8,32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0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楊珮瑛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0 日書記官 鄭雅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