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88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價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5 月 1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886號 原 告 尚信承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建煜 訴訟代理人 陳建勛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品麒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間返還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81,2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5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0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嘉裕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0 日書記官 譚系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