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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893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5 月 19 日

法官蔡家瑜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893號

原告
富千油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嘉凱

上列原告與被告華將營造工程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3萬383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58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9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蔡家瑜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9  日

                   書記官 蔡秀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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