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89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違約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5 月 0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898號原 告 金華薪教育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宗翰 訴訟代理人 林石猛律師 林楷律師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恆勤出版社有限公司、恆勤人力派遣有限公司、采庭人力派遣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59萬2873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臺灣高等法院民 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96,040元(計算式:50萬×3+809萬2873元= 959萬2873元)。茲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7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盈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7 日書記官 楊思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