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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905號

解除契約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6 月 03 日

法官董庭誌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905號

原告
徐瑋堂
被告
瀚騰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易紳
被告
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國興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解除契約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39,800元。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

理由

一、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 第1 項、第2 項、第77條之2 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又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應以原告起訴請求否認之債權數額,計算訴訟標的價額。

二、經查,原告起訴請求確認被告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對原告之新臺幣(下同)23,880元債權不存在,另請求被告瀚騰有限公司應返還原告15,920元,係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其訴訟價額應合併計算,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39,8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裁定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董庭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3 日

書記官 盧弈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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