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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913號

移轉所有權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5 月 11 日

法官劉育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913號

原告
陳寬圖
被告
珪尊興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陳麗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移轉所有權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2項、第77條之2第1項定有明文。本件原告先位聲明請求被告珪尊興業有限公司應將臺中市○○區○○○段000地號土地之所有權(全部)移轉登記予原告,備位聲明則請求被告陳麗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4,000,000元,先位、備位聲明互相競合,訴訟標的價額即應依其中價額高者定之。查上開土地面積730.57平方公尺(約221坪),依原告所提之訂金收據所示,土地價金約定為每坪785,000元,即總價173,485,000元(計算式:

221×785000=173485000),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

173,485,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57,873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劉育綾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1  日

               書記官 黃詩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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