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913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913號
- 原告
- 陳寬圖
- 被告
- 珪尊興業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陳麗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移轉所有權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2項、第77條之2第1項定有明文。本件原告先位聲明請求被告珪尊興業有限公司應將臺中市○○區○○○段000地號土地之所有權(全部)移轉登記予原告,備位聲明則請求被告陳麗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4,000,000元,先位、備位聲明互相競合,訴訟標的價額即應依其中價額高者定之。查上開土地面積730.57平方公尺(約221坪),依原告所提之訂金收據所示,土地價金約定為每坪785,000元,即總價173,485,000元(計算式:
221×785000=173485000),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
173,485,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57,873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