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93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5 月 1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931號原 告 彭彥舒 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高大利、昶穩機械工業有限公司、昶興國際貿易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110年度司促字 第5752號),惟被告高大利、昶穩機械工業有限公司、昶興國際貿易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依原告支付命令聲請狀記載為新臺幣(下同)8,000,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 13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0,2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79,7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條第1項第6款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曹宗鼎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7 日 書記官 曾右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