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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931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5 月 17 日

法官曹宗鼎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931號

原告
彭彥舒

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高大利、昶穩機械工業

有限公司、昶興國際貿易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110年度司促字

第5752號),惟被告高大利、昶穩機械工業有限公司、昶興國際

貿易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

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依原告支付命令聲請

狀記載為新臺幣(下同)8,000,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

13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0,2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

費500元外,尚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79,7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條第1項第6款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曹宗鼎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7  日

               書記官   曾右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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