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940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940號
- 原告
- 台灣史密斯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胡華琴
上列原告與被告吳宗諭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依法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880,613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9,01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正本係依原本製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