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94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5 月 1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940號原 告 台灣史密斯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華琴 上列原告與被告吳宗諭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依法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880,613元 ,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9,011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8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呂麗玉 正本係依原本製作。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8 日書記官 巫偉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