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94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5 月 1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946號原 告 洪明宏 上列原告與被告洪秀璜、洪夢雨、宏大資產管理顧問有限公司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 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事項: 一、請提出臺中市○○區○○段00○號建物(門牌號碼:臺中市○○區○○路○段○○巷00號)之最新房屋稅籍證明書,或陳報上開房屋目前交易價值(市價),並提出相關證據資料供參,以利法院核定訴訟標的價額。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9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巫淑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9 日書記官 廖明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