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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94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分割共有物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0 年 05 月 19 日
  • 法官
    巫淑芳

  • 原告
    洪明宏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946號原   告 洪明宏 上列原告與被告洪秀璜、洪夢雨、宏大資產管理顧問有限公司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 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事項: 一、請提出臺中市○○區○○段00○號建物(門牌號碼:臺中市○○區○○路○段○○巷00號)之最新房屋稅籍證明書,或陳報上開房屋目前交易價值(市價),並提出相關證據資料供參,以利法院核定訴訟標的價額。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9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巫淑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9  日書記官 廖明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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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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