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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946號

分割共有物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5 月 31 日

法官巫淑芳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946號

原告
洪明宏
被告
洪秀璜
被告
洪夢雨
被告
宏大資產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玉如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分割共有物涉訟,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1定有明文。本件原告訴請分割兩造共有坐落於臺中市○○區○○段 000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及同段66建號建物(下稱系爭建物)。經查:系爭土地價額為新臺幣(下同)720,776元(計算式:系爭土地之公告土地現值16,800元/平方公尺×面積257.42平方公尺×原告權利範圍 6分之1=720,776元),系爭房屋價額為22,217元(計算式:系爭建物 110年度課稅現值133,300元 ×原告權利範圍6分之1=22,217元)等節,有系爭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房屋稅籍證明書在卷可憑。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742,993元(計算式:720,776+22,217= 742,993),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8,1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 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 5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 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31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巫淑芳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廖明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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