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94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5 月 3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946號原 告 洪明宏 被 告 洪秀璜 被 告 洪夢雨 被 告 宏大資產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玉如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分割共有物涉訟,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1定有明文。本件原告訴請分割兩造共有坐落於臺中市○○區○○段 000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及同段66建號建物(下稱系爭建物)。經查:系爭土地價額為新臺幣(下同)720,776元(計算式:系爭土地之公告土地現值16,800元/平方公尺×面積257.42平方公尺×原告權利範圍 6分之1=720,776元) ,系爭房屋價額為22,217元(計算式:系爭建物 110年度課稅現值133,300元 ×原告權利範圍6分之1=22,217元)等節,有系爭 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房屋稅籍證明書在卷可憑。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742,993元(計算式:720,776+22,217= 742,993),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8,1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 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 5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31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巫淑芳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 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31 日書記官 廖明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