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95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5 月 1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955號 原 告 品茂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職工福利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楊忠路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陳玟臻間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陳玟臻發支付命令,惟被告陳玟臻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 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56萬2705元【見本院司促字第10624號卷第41、57頁】,應繳裁判費新臺 幣617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500元外 ,尚應補繳新臺幣567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1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7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夏一峯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7 日書記官 陳建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