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96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5 月 1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961號原 告 聯強吊車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建名 原 告 贊盛重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玉田 前列聯強吊車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贊盛重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融璽營造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聯強吊車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請求被告賠償新臺幣(下同)20萬元、原告贊盛重機械股份有限公司請求被告賠償402萬1546元,本件訴訟標的金 額分別為20萬元、402萬1546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 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原告聯強吊車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2100元、原告贊盛重機械股份有限公司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萬0897元。茲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8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盈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8 日書記官 楊思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