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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961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5 月 18 日

法官陳盈睿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961號

原告
聯強吊車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建名
原告
贊盛重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玉田

前列聯強吊車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贊盛重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融璽營造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聯強吊車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請求被告賠償新臺幣(下同)20萬元、原告贊盛重機械股份有限公司請求被告賠償402萬1546元,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分別為20萬元、402萬1546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原告聯強吊車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00元、原告贊盛重機械股份有限公司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萬0897元。茲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盈睿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8  日

                書記官 楊思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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