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96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0 年 05 月 18 日
  • 法官
    陳盈睿

  • 當事人
    聯強吊車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贊盛重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961號原   告 聯強吊車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建名 原   告 贊盛重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玉田 前列聯強吊車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贊盛重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融璽營造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聯強吊車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請求被告賠償新臺幣(下同)20萬元、原告贊盛重機械股份有限公司請求被告賠償402萬1546元,本件訴訟標的金 額分別為20萬元、402萬1546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 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原告聯強吊車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2100元、原告贊盛重機械股份有限公司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萬0897元。茲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8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盈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8  日書記官 楊思賢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