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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985號

終止結算服務費用等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5 月 20 日

法官巫淑芳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985號

原告
台灣西門子軟體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席德塱(Tino Hildebrand)
訴訟代理人
張菀萱律師
複代理人
李盈佳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橋椿金屬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終止結算服務費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488,74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104,31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0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巫淑芳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0  日

               書記官 廖明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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