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98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終止結算服務費用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5 月 20 日
- 法官巫淑芳
- 法定代理人席德塱
- 原告台灣西門子軟體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985號原 告 台灣西門子軟體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席德塱(Tino Hildebrand) 訴訟代理人 張菀萱律師 複 代理人 李盈佳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橋椿金屬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終止結算服務費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488,74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104,31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0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巫淑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0 日書記官 廖明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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