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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99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委任關係不存在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0 年 06 月 28 日
  • 法官
    施懷閔
  • 法定代理人
    黎仿軒

  • 原告
    羅雯玲
  • 被告
    哈樂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991號原   告 羅雯玲 被   告 哈樂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黎仿軒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委任關係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原告起訴聲明僅表示:「委任關係需終止」等語,而依其起訴書事實及理由欄所載,係主張其因父母相繼生病需照顧,無法協助被告公司業務,自民國109 年3 月起即已請被告撤銷經理人職位並停止使用其執照未果等情,經本院命其於收受裁定5 日內命原告陳報其就訴訟標的所受利益之數額,該裁定於110 年5 月26日送達原告,然原告迄今仍未陳報,本院亦無從以卷內相關事證核定訴訟標的價額,堪認訴訟標的價額不能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應以民事訴訟法第466 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十分之一即新臺幣(下同)165 萬元定之,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 萬7,335 元。故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8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施懷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命補繳第一審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8  日書記官 張宏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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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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