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1089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凱宜企業有限公司
- 即被告
- 兼 法 定
- 代理人
- 于兆龍
- 被上訴人
- 即原告
- 陳栗妙
陳玉紫
陳唯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12月30日本院110年度訴字第1089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即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55萬1,000元(計算式:
遷讓房屋部分係以系爭房屋110年房屋稅繳款書之課稅現值核定
為2,026,500元×原告請求返還面積三分之二+分別給付原告3人各
400,000元部分=2,551,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萬9,516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裁判費,逾期不繳上訴
裁判費,即駁回上訴。另上訴人所提「民事聲明上訴狀」,未具
上訴理由,併依法裁定上訴人亦應於前開期日前補正,並提出繕
本到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