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115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4 月 14 日
- 當事人彰慶建設有限公司、李明彰、成濟營造有限公司、陳忠遠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1155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彰慶建設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李明彰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成濟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忠遠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洪志俊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1年3月16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上訴裁判費新臺 幣1萬7,389元。 理 由 本件上訴人聲明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6萬5千元,應徵上訴裁判費1萬7,38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裁判費,並應提出上訴理由書,載明應廢棄或變更原判決之理由,及關於廢棄或變更原判決理由之事實及證據,逾期不繳上訴裁判費,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4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詩銘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4 日書記官 林玟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