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1164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1164號
- 反訴原告
- 岡韋印刷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石木水
- 訴訟代理人
- 涂朝興律師
上列當事人與反訴被告隆藝清潔用品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反訴原告提起反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反訴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270 萬3,2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 萬7,829 元。故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