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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1164號

返還不當得利等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7 月 16 日

法官施懷閔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1164號

反訴原告
岡韋印刷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石木水
訴訟代理人
涂朝興律師

上列當事人與反訴被告隆藝清潔用品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反訴原告提起反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反訴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270 萬3,2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 萬7,829 元。故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16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施懷閔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16  日

                書記官 張宏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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